投资大竹县
    时间:2012-09-10 10: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建成西部新型工业强县的 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建


      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建成西部新型工业强县的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建成西部新型工业强县的三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
      大竹县建成西部新型工业强县的三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的决定》(达市委发〔2011〕11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工业新城",加速推进"西部新型工业强县"进程,提高工业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大竹实际,特制定我县建成西部新型工业强县的三十条措施。
      一、产业定位
      (一)实行"非禁即入"。放宽政策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允许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用作行业表述。支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放宽注册资本限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付注册资本的 20%,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债权、投资基金、票据等资产出资。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一般经营项目,允许大企业灵活申请使用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大企业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企业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分支机构办理。
      (二)明确产业定位。围绕建成"西部新型工业强县"目标,按照"园区集聚化、企业集群化、产业集中化、资源集约化"思路,发展壮大机电、建材、能源、农产品加工四大传统主导产业,培育壮大轻工制鞋产业,突破性发展汽摩配套、苎麻饰材、醪糟           饮品等新兴产业,发展空港经济带。优化全县工业发展布局,加快建设东柳"工业新城",突出"中小企业创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器"和标准化厂房、多层厂房、研发中心等平台建设,建成"成渝汽摩配套基地、西部能源基地、西部农副产品加工基地、西部轻纺制鞋基地、西部商贸物流基地"五大产业基地,使工业新城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对外开放的前沿区、特色产业的聚集区、城市发展的拓展区。
      (三)主动承接产业。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成渝经济带等的区域合作,重点发展机械电子、汽摩配套、苎麻纺织、新型材料、制鞋产业,重点对接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及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
      (四)推进"两化融合"。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开发、企业技术改造等环节的广泛应用。借助信息化工具和手段,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和电子信息业等。
      (五)发展新兴产业。坚持以项目为支撑,推动专业化、园区化、集群化发展,与引进、嫁接、创新相结合,高位谋划,高端利用,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特种纤维、苎麻装饰材料等新兴产业。
      二、优惠政策
      (六)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工业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凡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的,按固定资产投入额度、投资强度实行基础设施补贴制度。严格控制园区企业内绿化面积,合理规划商住用地和公租房建设用地,园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入园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入园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园区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园区规划标准。
      1. 对实际到位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竞得价分别超过4万元/亩、5万元/亩、6万元/亩、7万元/亩的,且在用地成本范围内的部分,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补贴。其土地出让竞得价高于7万元/亩部分,实行即征即返,其余应返还部分,待工程完工投产后,由企业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审核后,按实际投资规模所达到的补贴档次据实拨付;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用地条件还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2. 为降低工业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工业企业用地可依法实行租赁方式供地,租用土地年限可达50年,按市场价格每3年调整一次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土地使用权租金实行年缴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一次性资金投入压力。
      3. 对符合规划、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批准使用土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建筑面积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如确需按政策补征的按等量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奖励。
      4. 凡依法取得工业用地权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1年内建设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的,按取得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 对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成效显著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奖励政策;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税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可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 对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的或关键的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可缩短折旧年限,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报税务部门审核、备案。龙头企业和工业园区外优势项目经批准后视同享受。
      3.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报税务部门审核、备案。
      4. 对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实际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办理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对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工业不收,商业按50%收取,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九)支持企业办理融资权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业确权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发展需要受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并具有合法证明,权属关系无争议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只收取工本费用。
      三、激励政策
      (十)建立工业发展资金。从2011年起,县财政预算安排工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并每年增加2000万元,到"十二五"末工业发展资金达1.3亿元以上。工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重点优势企业贷款贴息、县级涉工部门及重要生产要素部门的专项经费补助和目标奖励等资金每年不得低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苎麻产业发展的资金每年不得低于5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定实施。
      (十一)加大工业园区投入力度。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由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建成投产后,对县级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70%返还园区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对标准厂房建设实行补助(贴)。对新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业主,3年内其租金收入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县级分享部分,全额补助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业主建成的标准厂房出现空租半年以上(不含6个月)的,由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业主申请,按照实际空租的厂房面积,给予投资业主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的10元/平方米的年租金补贴。
      (十三)对"退城进园"企业实行补偿(贴)。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必须全部搬迁入园。退城进园企业土地属划拨(出让)土地的,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收回(购)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原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根据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收回(购)补偿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并收回(购)储备。退城进园企业原城市规划区内的房产(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予以补偿。退城进园企业原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购)储备,按城市规划属商住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企业退城进园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工业园区投资规定相关标准的,由财政审核后将企业原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净收益(扣除政策性基金及规费后)返还用于企业入园建设。补助企业的土地收益总金额不得高于退城进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且只能用于退城进园企业的改造提升、扩能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属公益事业用地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对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予以奖励。对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领军人物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跨越10亿元再奖励企业领军人物10万元。其奖励资金由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对一年内同时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台阶的企业,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算。
      (十五)对扩大自营出口企业予以奖励。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累计递增奖励,具体标准为年出口(海关数)3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每创汇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300万(含300万)- 500万美元的部分,每创汇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500万)以上部分,每创汇1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对新开展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首年度自营出口实绩(海关数)达50万美元(含50万)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人民币。其奖励资金由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十六)对技改或新建企业(项目)投资予以奖励(贴息)。对企业技改投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建设期内,经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对企业贷款或债券融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2年;对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建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发展。
      (十七)对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除获得国家、省、市奖励外,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被确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四川省创新型企业(四川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四川省创新型企业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创新型企业"创建中同企业同年度按最高档次补助;对企业新研发并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重点创新产品"的,一次性分别补助企业10万元/项、5万元/项;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国家、省级奖励标准的2倍、1倍给予配套奖励,其奖励(补助)资金由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十八)对知名品牌、商标和注册专利进行奖励。对新被认定或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绿色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除获得国家、省、市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被认定或评为四川名牌、四川著名商标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被认定或评为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申办注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2万元/件;对复审合格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复审合格认定为四川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对复审合格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企业获得国外和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按每件5万元、2万元、1万元予以补助;对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按每件2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补助,其奖励资金由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十九)对引资兴办工业的有功人员或单位予以奖励。对引进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3万元;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10至20万元;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20至30万元;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50亿元以下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投资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投资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工业发展资金列支。鼓励各乡镇新发展或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异地安商,利益分成"的办法,归类到园区建设,在企业竣工投产后,每年增值税入库税收县级分享总额的50%安排给引进企业的乡镇,其产值、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指标全额计入该乡镇。
      (二十)对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奖励和优惠。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团体参加高校MBA、EMBA学习和培训,并从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补助,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大竹服务。对当年在我县入库税收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新增入库税收超30%的企业,由财政按新增部分的1-3‰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对其外来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返还用于奖励。
      (二十一)对支持企业信贷和担保予以奖励。对中小企业出资新建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由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营业税即征即返。县内金融机构在确保完成下达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的基础上,向中小工业企业发放1年期以上贷款的,按新增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一予以奖励;向中小工业企业发放3年期以上(含3年)贷款的,按新增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予以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二十二)鼓励重点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融资、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县政府专项研究其扶持政策及措施,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工业发展资金补贴其上市启动费用。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再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予以奖励。
      (二十三)支持全民创业。加大对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扶持,扩大小额创业资金贷款担保规模,鼓励各类人员创办中小微型企业,开发新岗位,创建创业园。对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可用其厂房、土地使用证、商标(知名商标以上)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为抵押,从工业发展资金中转借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评估并报政府审批为准)。
      四、保障措施
      (二十四)优化发展软环境。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优化工业发展环境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涉企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认真开展涉企收费项目整治行动,抓好中介服务机构整治,规范登记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工业项目审批代理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并逐步实行网上审批。进入园区检查的须征得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方可入企检查。
      (二十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招大引强、集群承接、延链引进"的工作思路,找准招商方向,创新招商载体,优化招商环境。深入研究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投资趋向,建好外商信息库、产业承接项目库,统一策划包装、推荐发布。
      (二十六)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凡县里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或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帮助指导企业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行为,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七)建立"直通车"制度。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税收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新上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可直接请县委书记、县长解决。
      (二十八)加强对工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县政府成立大竹县工业化城镇化领导小组和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选好、配强工业基础一战线的干部,把发展工业的主战场作为培养、发现、选拔干部的重要渠道。
      (二十九)严格工业发展目标考核。将各乡镇、涉工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部门实绩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1. 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县级部门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
      2. 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考核,由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小组确认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3. 对争创知名品牌、商标和注册专利的考核,由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组成考核小组确认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4. 对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考核,由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等组成考核小组确认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考核以年度实际统计数据为依据。如企业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三十)严格资金使用监管。政府安排给企业的工业发展资金必须严格按政府的要求使用,若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或2年内沉淀未动的,政府予以收回。个人符合本措施中多项奖励的,只按最高项给予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认定事实,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并取消违规企业和个人5年内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
      以上各项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相关实施细则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9 Powered by fcsscf.com,泛长三角四川商会合作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上海市四川商会 浙江省四川商会 江苏省四川商会 山东省四川商会 安徽省四川商会 福建省四川商会 江西省四川商会 河南省川渝商会 湖北省四川商会
    技术支持:上海国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沪ICP备19001471号-1